依据国家能源局《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(修订版)》(国能发煤炭〔2019〕1 号)第八条规定,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,必须全部满足七项法定条件,未达到条件不得启动竣工验收工作,矿井未竣工验收合格严禁投入生产。
煤矿竣工验收七项条件:
(一)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、标准、投资和内容建成,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;有剩余工程的,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,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;
(二)工程质量合格;
(三)安全设施、环境保护设施、水土保持设施、职业病防护设施、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,并通过专项验收;
(四)项目建设单位已按要求落实煤炭产能置换等相关产业政策;
(五)项目竣工档案资料齐全,符合档案管理要求;
(六)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,建立健全规章制度;职工经过培训合格,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;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规定考核合格;
(七)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,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,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。
> 重点解读:安全、环保设施、水土保持设施、职业病防护、消防五大专项验收是煤矿竣工验收的硬性前置。煤矿企业应当在联合试运转阶段同步推进环境保护自主验收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,全部专项验收办结后,方可组织整体竣工验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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